為了您的方便,我們已將所有條款翻譯成英文以外的語言,並在下方提供翻譯副本。但是請注意,這份非英文版本的條款對您或 Google 均不具法律約束力。以下網址所提供的英文版本條款才是對您和 Google 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版本:https://www.google.com/apps/intl/en/terms/premier_terms.html。
*以下條款適用於為月結後付制的客戶。如要瞭解預付年費客戶的條款,請按一下這裡。
《G Suite (線上) 合約》(簡稱「合約」) 係由 Google Inc. (德拉瓦州登記註冊公司,地址: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lifornia 94043;簡稱 「Google」) 以及同意下列條款之當事人 (簡稱「客戶」) 所共同簽訂。本「合約」自您點擊下方的 [我接受] 按鈕當日(或如為可簽署紙本的情況,則為本「合約」最終簽署日) (簡稱「生效日」) 起生效。如您代表您的雇主或其他實體簽署「合約」,則表示您做出以下聲明及保證:(i) 您擁有完整的法定權利,可約束您的雇主或該等實體履行這些條款及細則;(ii) 您已經詳閱並瞭解「合約」;以及 (iii) 您代表委託方同意「合約」闡述之條款。如果您不具備約束您雇主或相關實體的法定權利,則請勿點擊下方的 [我接受] 按鈕 (或如為可簽署紙本的情況,則請勿簽署本「合約」)。本「合約」係規範「客戶」對本「服務」之存取及使用權限。
-
1. 服務
- 1.1 設施與資料轉移。
所有用於儲存及處理「客戶資料」之設施均應符合合理的安全標準,且該安全標準不得低於 Google 儲存及處理其本身類似資訊所使用設施的安全標準。Google 實施等同業界標準或更高標準之系統與程序,以確保「客戶資料」之安全性與機密性,避免「客戶資料」之安全性或完整性遭受可預期的威脅與危險,並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擅自存取或使用「客戶資料」。為提供「服務」,Google 得將「客戶資料」傳輸到美國或其他 Google 或其代理商設有相關設施之國家,並進行儲存及處理。使用「服務」即表示「客戶」同意「客戶資料」之傳輸、處理與存放方式。
- 1.2 修訂
- a.
服務之修訂。
Google 得隨時就「服務」內容做出符合業界實務之修訂。Google 對「服務」做出重大修訂時將通知「客戶」,但前提是「客戶」必須已經向 Google 訂閱這類變更資訊。 - b. 網址條款之修訂。 Google 得隨時就「網址條款」做出符合業界實務的修訂。Google 對「網址條款」做出重大修訂時,將傳送電子郵件通知至「客戶」的「電子郵件通知地址」,或於「管理控制台」通知「客戶」。如該等修訂會對「客戶」造成重大負面影響,致使「客戶」不同意接受該項修訂,「客戶」必須於收到修訂通知後的三十天內透過「說明中心」通知 Google。如果「客戶」按照規定通知 Google,則在受影響「服務」之原本「效期」結束以前,「客戶」將持續受修訂前之原有條款約束。受影響之「服務」進行更新時,應遵循 Google 原有的「網址條款」。
- a.
- 1.3 客戶網域名稱所有權。
提供「服務」之前,Google 得驗證「客戶」是否擁有「客戶網域名稱」之所有權或控制權。如果「客戶」並不具備「客戶網域名稱」之所有權或控制權,則 Google 無義務為「客戶」提供「服務」。
- 1.4 廣告。
在預設情況下,本「服務」不允許 Google 刊登「廣告」。「客戶」可於「管理控制台」修改這項設定,即等同於授權 Google 刊登「廣告」。「客戶」啟用刊登「廣告」的功能後,亦可隨時回復預設設定,Google 即會停止刊登「廣告」。
- 1.5 G Suite 保管箱。
如果「客戶」購買 G Suite 保管箱,即適用於下列附加條款:
- a.
保留。
「客戶」指定之 (非法定存檔) 保留期間過後,Google 即無任何義務繼續保留任何封存「客戶資料」。如果客戶不續購 G Suite 保管箱,Google 將無義務保留任何封存「客戶資料」。 - b. 加購。除非 Google 另外允許,否則「客戶」購買 G Suite 保管箱後每加購一個「服務」的「使用者帳戶」,即獲得相同數量的 G Suite 保管箱「使用者帳戶」存取權,且 Google 會將該數量記載於月結單。
- a.
- 1.1 設施與資料轉移。
-
2. 客戶義務。
- 2.1 法規遵循。
「客戶」必須遵守「合理使用政策」使用「服務」。Google 得隨時為「服務」提供新的應用程式功能,「客戶」可能必須同意額外條款,才能使用這類功能。此外,Google 將依《非 G Suite 產品條款》及適用之 Google 特定產品服務條款之規定,對「客戶」及其「使用者」提供其他 (本「服務」以外之)「非 G Suite 產品」。如果「客戶」無意啟用任何「非 G Suite 產品」,隨時均可透過「管理控制台」啟用或停用這類產品。
- 2.2 別名。
「客戶」應全權負責監控、回應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傳送至「abuse」(濫用情形) 和「postmaster」(郵件管理員) 等「客戶網域名稱」別名的電子郵件,但 Google 得監控傳送至這些「客戶網域名稱」別名之電子郵件,以識別「服務」濫用情形。
- 2.3 客戶對「服務」的管理工作。
「客戶」得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一或多名「管理員」;「管理員」有權存取「管理員帳戶」及管理「使用者帳戶」。「客戶」必須負責以下事項:(a) 維護密碼與「管理員帳戶」之機密性;(b) 指定獲得授權可存取「管理員帳戶」之個人;以及 (c) 確保與「管理員帳戶」相關之所有活動均符合「合約」所闡述之條款。「客戶」同意 Google 僅負責處理資料,不會介入「客戶」對於「服務」的內部管理工作。
- 2.4 使用者同意。
「客戶」的「管理員」可以存取、監控、使用或揭露「使用者帳戶」內提供給「使用者」的資料。「客戶」必須取得並保存所有必備的「使用者」許可,以便:(i)「客戶」進行存取、監控、使用或揭露這類資料,以及 Google 提供「客戶」進行存取、監控、使用或揭露資料的功能,以及 (ii) Google 提供「服務」。
- 2.5 未經授權之使用。
「客戶」必須以符合業界實務的方式,盡力避免有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服務」,並終止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如果「客戶」發現「服務」遭受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或存取,應儘速通知 Google。
- 2.6 使用限制。
未經 Google 明確書面許可,「客戶」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並必須以符合業界實務的方式盡力確保第三方不致:(a) 將「服務」出售、轉售、租賃給第三方,或從事功用相同之活動 (除非本「合約」明確授權);(b) 嘗試對「服務」或任何元件進行逆向工程;(c) 嘗試透過使用或存取「服務」,建立替代或類似服務;(d) 將「服務」用於「高風險活動」;或 (e) 使用「服務」儲存或傳輸任何受到「出口管制法律」規範之「客戶資料」。客戶應自行負責遵守任何 HIPAA 相關事項。
- 2.7 第三方要求。
「客戶」必須負責回應「第三方要求」。Google 應在法律和「第三方要求」條款允許的最大限度內:(a) 立即通知「客戶」已收到「第三方要求」;(b) 遵照「客戶」就其盡力抗辯「第三方要求」方面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 (c) 將「客戶」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之資訊或工具提供給「客戶」。「客戶」應先自行試圖取得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之資訊,僅於無法透過合理方式取得這類資訊時,才能與 Google 聯絡。
- 2.1 法規遵循。
-
3. 帳單與付款。
- 3.1 計費。「客戶」訂購「服務」時,可選擇下列計費選項之一。
- a.
彈性方案。
如果「客戶」選擇這個方案,「客戶」將不需綁約購買預定期別的「服務」,而是按月支付「服務」費用。Google 將向「客戶」收取:(i) 依「客戶」上個月每日「服務」用量計算的費用;以及 (ii) 各月份累積的「服務」使用費。「客戶」訂購「服務」時,Google 會為「客戶」提供「服務」的每月費率,並根據「客戶」該月的每日用量,依此費率按比例計算「費用」。使用「服務」不足一天的用量,將四捨五入至整數天數的「服務」用量,以計算「費用」。「客戶」可使用下方列出的付款選項支付「服務」費用。 - b.
年約方案
如果「客戶」選擇此方案,「客戶」需綁約向 Google 購買一年期的「服務」,Google 將以每月付款折扣回饋「客戶」。如果「客戶」與 Google 綁訂「服務」年約,Google 仍將按月向「客戶」收取累積的「服務」使用費。「客戶」可使用下方列出的付款選項支付「服務」費用。
- a.
- 3.2 付款。除非於「訂單網頁」或月結單中另行指示,否則所有應付款項都以美金計算。
- a.
信用卡或金融卡。
如果「客戶」使用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非月結單的付款方式支付訂購「費用」,付款到期日為「客戶」使用「服務」當月的最後一天。如為信用卡或金融卡,在適用的情況下:(i) Google 將於到期日向「客戶」收取所有應付「費用」,且 (ii) 「客戶」使用「服務」當月底的三十天後,這些「費用」將視為滯納款項。 - b.
月結單。
除非於「訂單網頁」中另行指定,否則使用月結單支付之款項,將於月結單開立日期三十天後到期,之後將視為滯納款項。 - c.
其他付款方式。
「客戶」可在「管理控制台」中變更付款方式。Google 可在「管理控制台」中提供其他付款方式,讓「客戶」使用這些方式。這些其他付款方式可能受額外條款規範,「客戶」必須同意這些條款,才能使用其他付款方式。
- a.
- 3.3 滯納款項。
滯納款項每月的利息以百分之一點五的利率 (或是法律所允許的最高利率,以較低者為準) 計算,利息自款項到期日開始計算,直到完全付清為止。就 Google 因為催收滯納金額而產生之任何合理費用 (包括律師費),「客戶」必須承擔全部責任,除非這類滯納金額係 Google 帳單錯誤導致。
- 3.4 費用未繳納時的停權規定。
- a.
自動停權。
「客戶」應於三十天內支付滯納「費用」給 Google,否則 Google 將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服務」的權限。停權期間將持續至「客戶」將所有未付費用付給 Google 為止。 - b.
停權期間。
如果採用月結方案的「客戶」因為未付款而遭停權,Google 在「客戶」未付款而遭停權期間不會向「客戶」收取每月「費用」。如果「客戶」與 Google 之間訂有「服務」年約,Google 在「客戶」未付款而遭停權期間會繼續向「客戶」收取每月「費用」,「客戶」必須支付所有未付「費用」,才能繼續使用「服務」。 - c.
停權後終止合約。
如果「客戶」始終未付款而遭停權逾六十天,Google 得依第 11 節因「客戶」違約而終止合約。
- a.
- 3.5 賦稅。
「客戶」應負責支付任何「賦稅」,且「客戶」支付給 Google 的「服務」費用不得扣除賦稅。如果 Google 有義務收取或支付「賦稅」,將開立「賦稅」發票給「客戶」,除非「客戶」提供 Google 由適當稅捐稽徵處認可的有效免稅證明。若依法律規定,「客戶」需由其對 Google 之給付中代扣任何賦稅,「客戶」必須提供予 Google 一份正式的賦稅收據或其他適當文件,以證明該等給付。
- 3.6 訂購單。
如果「客戶」要求在月結單上標明訂購單號碼,應將該號碼告知 Google;Google 則應於收到號碼後將其標於月結單上。如果「客戶」不提供訂購單號碼,即表示自動放棄訂購單號碼的登載要求,且:(a) Google 發出月結單給「客戶」時不需附上訂購單號碼;(b)「客戶」同意在月結單上不指明訂購單號碼的情況下亦支付款項。訂購單上所載任何條款及細則皆不適用於本「合約」,且皆應視為無效。
- 3.1 計費。「客戶」訂購「服務」時,可選擇下列計費選項之一。
-
4. 技術支援服務。
- 4.1 客戶提供技術支援服務。
「使用者」或第三方提出與「客戶」或「使用者」使用「服務」相關的問題和申訴時,「客戶」必須負責回應,且所需費用應由「客戶」自行負責。「客戶」必須以符合業界實務的方式盡力解決支援問題,再將無法解決的問題轉交 Google 處理。
- 4.2 Google 提供技術支援服務。
如果「客戶」無法解決支援問題,則「客戶」得遵循《TSS 準則》,將問題轉由 Google 代為處理。Google 將根據《TSS 準則》為「客戶」提供 TSS。
- 4.1 客戶提供技術支援服務。
-
5. 停權
- 5.1 Google 暫停使用者帳戶。
如果 Google 發現「使用者」違反本「合約」,Google 得要求「客戶」停用相關「使用者帳戶」。如果「客戶」未遵循 Google 「暫停」相關「使用者帳戶」之要求,則 Google 得執行「暫停」之權利。Google 執行「停權」之時間應持續至其認為相關「使用者」已確實更正導致「停權」之違約行為為止。
- 5.2 緊急安全性問題。
除上述事項之外,如發生「緊急安全性問題」,Google 亦可以自動「暫停」具侵略性之使用行為。「停權」的範圍與時間應以防止或終止「緊急安全性問題」所需的最小範圍與最短時間為限。如果 Google 未預先通知「客戶」即「暫停」其「使用者帳戶」,則「客戶」得要求 Google 於合理的時間內,告知「停權」的原因。
- 5.1 Google 暫停使用者帳戶。
-
6. 機密資訊。
- 6.1 義務。
合約雙方 (a) 必須保護另一方之「機密資訊」,其注意程度應與其保護本身「機密資訊」的程度相同;且 (b) 不得揭露「機密資訊」予任何人,除非對方是必須得知「機密資訊」且已書面同意維護資訊機密性之「關係機構」、員工與代理商。合約雙方 (以及所有收受「機密資訊」之「關係機構」、員工與代理商) 僅能在行使本「合約」之權利、履行其義務時使用「機密資訊」,且必須以合理注意程度保護「機密資訊」。合約雙方必須各自為其「關係機構」、員工或代理商違反本節條款之所有行為負責。
- 6.2 例外。
「機密資訊」不包括:(a) 收受者已知悉之資訊;(b) 非因收受者之過失而成為公開訊息之資訊;(c) 由收受者獨立開發之資訊;或 (d) 由另一方正當提供給收受者之資訊。
- 6.3 必要之揭露。
合約雙方僅得於依法可允許且法律有所要求後,揭露屬於另一方之「機密資訊」:(a) 以符合業界實務的方式盡力通知另一方;並 (b) 給予另一方質疑此揭露要求之機會。
- 6.1 義務。
-
7. 智慧財產權;品牌特徵 。
- 7.1 智慧財產權。
除非本文明確規定,否則本「合約」並不以默示或其他方式,將任一方內容或智慧財產之任何權利授予另一方。於合約雙方之間,「客戶」擁有「客戶資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Google 則擁有「服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
- 7.2 品牌特徵之顯示。
Google 僅能於「服務網頁」之指定區域,顯示經「客戶」授權 (當「客戶」將「品牌特徵」上載至「服務」時,即表示進行授權) 之「客戶品牌特徵」。「客戶」得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品牌特徵」之使用方式。Google 亦可於「服務網頁」顯示「Google 商標品牌特徵」,以表明「服務」係由 Google 提供。任一方均不得在未獲得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逾越本「合約」允許之限度,顯示或使用另一方「品牌特徵」。
- 7.3 品牌特徵限制。
使用任一方「品牌特徵」之方式均須符合擁有該「品牌特徵」「智慧財產權」之一方的利益。任一方皆得撤銷另一方依本合約規定使用其「品牌特徵」之權利,惟應提供書面通知及合理期間,讓另一方停止使用其「品牌特徵」。
- 7.1 智慧財產權。
-
8. 公關宣傳。
「客戶」同意 Google 得將「客戶」的名稱或「品牌特徵」納入 Google 於線上公佈或宣傳資料中所含的客戶名單內。「客戶」亦同意 Google 得在言辭中將「客戶」稱為受本「合約」規範之 Google 產品或服務的「客戶」。本節規定不得違反第 7.3 條 (「品牌特徵限制」) 之規定。 -
9. 聲明、擔保與免責聲明。
- 9.1 聲明與擔保。
合約雙方均聲明本身具備簽署本「合約」之完整權力與權限。合約雙方均擔保將遵守所有適用於規範「服務」提供或使用方式之法律與法規 (包括適用的安全性違反通知法)。Google 保證將根據適用之「SLA」提供「服務」。
- 9.2 免責聲明。
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除非本「合約」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合約雙方均不做任何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形式之擔保,包括 (但不限於) 商業適售性、特定用途適用性以及未侵權之擔保。對於透過「服務」發佈之任何內容或資訊,Google 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瞭解「服務」並非電話式的服務,且「服務」不可用於撥打或接聽電話,包括緊急服務電話和公共轉換電信網路。
- 9.1 聲明與擔保。
-
10. 效期
- 10.1 合約效期。
本「合約」在其「效期」內將維持有效。
- 10.2 服務效期與服務效期內進行購買。
Google 應於「服務效期」內向「客戶」提供「服務」。除非合約雙方另以書面同意,否則任何「服務效期」內購買的「使用者帳戶」應按比例結束於「服務效期」的最後一天。
- 10.3 續約。
- a.
使用彈性方案。
使用彈性方案表示「客戶」不需綁約購買預定期別的「服務」,而是按月支付「服務」費用。因此,彈性方案並不需要進行續約。Google 僅會依「客戶」上個月的每日「服務」使用量向「客戶」收取「費用」,「客戶」也可隨時取消服務。 - b.
使用年約方案。
在各「服務效期」結束時,「服務」(以及先前購買的所有「使用者帳戶」) 會自動逐月續約,延長「服務效期」。此外,「客戶」原始年約結束後,「客戶」的年約會轉換為「彈性方案」。若「客戶」有意續簽「年約方案」,「客戶」必須在「管理控制台」中變更續約設定,以在年約結束前反應變更。 - c.
通用條款。
「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向 Google 告知要續約的正確帳戶數,以修改要續約的「使用者帳戶」數目。除非「客戶」與 Google 另行共同同意,否則「客戶」將繼續支付 Google 各續約「使用者帳戶」的修訂前原有「費用」。如果 Google 不希望續約「服務」,最晚應於當期「服務效期」結束的十五天前提供書面通知給「客戶」。這項不續約通知將於當期「服務效期」結束起生效。
- a.
- 10.4 申請使用者帳戶。
「客戶」得以下列方式申請「使用者帳戶」:(i) 通知專屬 Google「客戶經理」;或 (ii) 透過「管理控制台」訂購「使用者帳戶」。
- 10.5 修改費率。
Google 最晚得於下個「服務效期」開始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客戶」修改下個「服務效期」之費率 (該通知得以電子郵件為之)。
- 10.1 合約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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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終止。
- 11.1 因違約行為而終止。
如果發生下列情事,任一方得暫停履行或終止本「合約」:(i) 另一方嚴重違反「合約」之條款,且未於收到書面通知之三十天內更正其違約行為;(ii) 另一方中止營業,或是進入破產程序,且無法於九十天內撤銷程序;或是 (iii) 無論另一方是否已更正其違約行為,已嚴重違反本「合約」三次以上。
- 11.2 終止之效力。
如果本「合約」終止,則:(i) 除本節明定之外,任一方授予另一方之權利皆立即消滅;(ii) Google 應讓「客戶」可在符合業界實務的期間內存取並匯出「客戶資料」,並依 Google 當時的相關「服務」費率收費;(iii) 在符合業界實務的期間之後,Google 將移除現役伺服器上的「客戶資料」指標,並逐漸覆寫其資料,最終達成刪除資料之結果;以及 (iv) 收到要求時,合約雙方皆應以符合業界實務的方式盡力歸還或銷毀另一方之其他所有「機密資訊」。如果年約方案「客戶」在年約結束前終止「合約」,Google 將向「客戶」收取費用,且「客戶」應負責將年約剩餘未付款項支付給 Google。
- 11.1 因違約行為而終止。
-
12.賠償。
- 12.1 客戶之賠償責任。
對於因下述第三方索賠而引致之 Google 所有賠償責任、賠償金或花費 (包括和解費用與合理的律師費),「客戶」必須對 Google 進行補償、為其抗辯,並使其不致遭受損失:(i) 就「客戶資料」或「客戶網域名稱」所提出之索賠;(ii) 就「客戶品牌特徵」侵害或盜用第三方專利、著作權、營業祕密或商標之行為所提出之索賠;或 (iii) 就「客戶」使用「服務」時違反「合理使用政策」之行為所提出之索賠。
- 12.2 Google 之賠償責任。
對於因下述第三方索賠而引致之「客戶」所有賠償責任、賠償金或花費 (包括和解費用與合理的律師費),Google 必須對「客戶」進行補償、為其抗辯,並使其不致遭受損失:就 Google 為提供「服務」所採用之技術,及「Google 品牌特徵」侵害或盜用第三方專利、著作權、營業祕密或商標之行為所提出之索賠。儘管有上述規定,但對於:(i) 使用經過修改之「服務」或「Google 品牌特徵」之行為,或是將「服務」或「Google 品牌特徵」與其他非 Google 提供之內容加以混用之行為;以及 (ii) 任何由「客戶」、「使用者」或第三方提供之內容、資訊或資料,Google 皆無須承擔本節所述任何義務或賠償責任。
- 12.3 可能的侵權行為。
- a.
修正、取代或修改。
如果 Google 合理認為「服務」侵害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則 Google 必須:(a) 取得相關權利提供「客戶」繼續使用「服務」,並自行負擔所需費用;(b) 提供未侵權且具備類似功能之替代服務;或是 (c) 修改「服務」,使其不再侵權。 - b.
停權或終止。
如果 Google 認為上述處理方式不符合一般業界實務,則 Google 得暫停或終止「客戶」使用受影響之「服務」。如果 Google 終止受影響的「服務」,Google 將針對終止後的「服務」期間,按比例退還「客戶」實際支付的「費用」。
- a.
- 12.4 一般條款。
尋求補償之一方應立即就索賠事項通知另一方,並與另一方合作進行抗辯。負責補償之一方擁有完整的抗辯主導權與權限,惟:(a) 如果和解條件要求尋求補償之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或付款時,必須先取得該方之書面許可,且該方不得不合理地扣留或延遲發出書面許可;以及 (b) 另一方律師團得加入抗辯,所需費用由另一方自行負擔。上述賠償事項為本「合約」之一方就另一方違反第三方「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可獲得的唯一救濟方式。
- 12.1 客戶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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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責任限制。
- 13.1 間接賠償責任限制。
據本「合約」規定,任一方均無須就收益損失或任何間接性、特殊性、附隨性、衍生性、懲罰性或懲戒性賠償金,承擔任何責任,即使該方已知悉或應知悉可能產生這類賠償金,且即使直接性賠償金不足以補償時亦然。
- 13.2 賠償責任金額限制。
任一方據本「合約」規定而負擔之賠償責任金額,均不得超過「客戶」於引致賠償責任之事件發生前十二個月根據本文付給 GOOGLE 之費用總額。
- 13.3 賠償責任限制之例外。
上述賠償責任限制之適用範圍以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限度為限,但不適用於違反保密義務、侵犯另一方「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或補償義務。
- 13.1 間接賠償責任限制。
-
14.其他條款。
- 14.1 通知。
除非本文另有指定,否則:(a) 所有通知必須使用書面形式,並寄送至另一方的法務部門與主要聯絡窗口,且 (b) 通知在下列情況將視為成功送達:(i) 透過專人或隔夜投遞並以書面收據證明,或透過郵寄送達時,則不需收據證明;或是 (ii) 透過傳真或電子郵件投遞並收到自動產生之收據或電子紀錄之證明。
- 14.2 轉讓。
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轉讓或轉移本「合約」的任何部分,除非受讓方為其關係企業,惟:(a) 受讓方必須書面同意接受本「合約」條款之約束;且 (b) 轉讓方同意就轉讓之前已引致之義務,繼續承擔賠償責任。任何其他嘗試轉移或轉讓之行為均屬無效。
- 14.3 控制權之變更。
控制權發生變更時 (例如透過股票買賣、併購或其他形式之公司交易):(a) 經歷控制權變更的一方必須於三十天內,提供書面通知予另一方;而 (b) 另一方得於控制權變更時開始至收到 (a) 款所規定之書面通知的三十天內,立即終止本「合約」。
- 14.4 不可抗力。
若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之合理因素 (例如天災、戰爭、恐怖活動、暴動、勞資糾紛、政府措施、網際網路服務中斷) 導致效能不佳,雙方均不需賠償。
- 14.5 不構成拋棄權利。
即使無法執行本「合約」任何規定,亦不構成拋棄任何權利。
- 14.6 合約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約」中的任何條款無法執行,本「合約」的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整之效果及效力。
- 14.7 無代理關係。
合約雙方各為獨立立約人,並未透過本「合約」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 14.8 無第三方受益人。
本「合約」無任何第三方受益人。
- 14.9 衡平救濟。
本「合約」之任何條款均不限制任一方尋求衡平救濟。
- 14.10 準據法。
本「合約」受美國加州法律之規範,但不適用該州的法律選擇規定。合約雙方同意服從位於加州聖克萊拉郡的法院之專屬管轄權,解決任何因為本「合約」而引致之爭議。
- 14.11 修正。
所有修正事項均需透過書面形式明確說明其針對本「合約」之修正內容為何。
- 14.12 存續。
本「合約」到期或終止後,以下各節/條仍持續有效:第 3、6、7.1、11.2、12、13、14 和 15 節/條。
- 14.13 完整協議。
本「合約」及所提述之所有文件,均構成合約雙方就合約標的之完整協議,且其效力凌駕於先前同時就該標的簽訂之任何合約。本「合約」所參照之網址所列條款亦透過參照方式納入協議內容中。
- 14.14 衝突條款之解釋。
如果構成本「合約」之文件發生衝突,則應以「訂購網頁」為優先,其次為本「合約」,再其次為任何網址提供之條款。如果「客戶」與 Google 簽署紙本合約以獲得「服務」,則紙本合約效力凌駕於本線上「合約」。
- 14.15 複本。
合約雙方得透過簽署複本 (包括傳真、PDF 或其他電子複本) 簽訂本「合約」,但所有複本合併後始構成一份合約文件。
- 14.1 通知。
-
15.定義。
-
「合理使用政策」
係指「服務」的合理使用政策,網址為 https://www.google.com/a/help/intl/zh-TW/admins/use_policy.html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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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經理」
係指就「客戶」購買「服務」事宜與「客戶」接洽的 Google 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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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帳戶」
係指 Google 提供給「客戶」、用來管理「服務」的管理員帳戶。使用「管理員帳戶」時必須提交密碼,而 Google 會將該密碼提供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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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控制台」
係指由 Google 提供給「客戶」用於報告及特定其他管理功能的線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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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係指由「客戶」指定的技術人員,負責代表「客戶」管理「服務」以供「使用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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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
係指由 Google 對「使用者」顯示的線上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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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機構」
係指直接或間接控制任一方、受任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或與任一方同受控制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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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特徵」
係指合約雙方各自擁有並隨時保有的營業名稱、商標、服務標章、標誌、網域名稱及其他獨特品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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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資訊」
係指由任一方依本「合約」向另一方揭露,且標示為機密或於各種情況下通常視為機密之資訊。「客戶資料」即屬於「客戶」之「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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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資料」
係指由「客戶」或是「使用者」透過「服務」所提供、產生、傳輸或顯示之資料,包括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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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網域名稱」
係指「客戶」擁有或控制的網域名稱,將用於搭配「服務」使用,並於「訂單網頁」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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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安全性問題」
係指:(a)「客戶」於使用「服務」時,違反「合理使用政策」之行為,致使:(i)「服務」中斷;(ii) 其他客戶之使用中斷;或 (iii) 用來提供「服務」之 Google 網路或伺服器中斷;或是 (b) 第三方未經授權即存取「服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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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
係指經「客戶」允許使用「服務」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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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帳戶」
係指「客戶」透過「服務」為「使用者」建立,並由 Google 代管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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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法律」
係指所有適用的出口和轉口管制法律及法規,包括:美國商務部維護的《出口管制法規》(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簡稱「EAR」)、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制室維護的貿易和經濟制裁,以及美國國務院維護的《國際武器交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簡稱「I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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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係指由 Google 依「訂單網頁」向「客戶」所開立之月結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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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中心」
係指位於 https://www.google.com/support/ 或 Google 所提供其他類似網址的 Google 說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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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活動」
係指可能因為在過程中使用「服務」或如果「服務」發生故障將導致死亡、人身傷害或環境損害之活動,例如核子設施之營運、空中交通管制或維生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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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AA」
係指 1996 年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可能不時修訂) 及其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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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服務效期」
係指從「服務開始日」起,並延續至「訂單網頁」中所載期間之「服務」適用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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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
係指依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祕密法、商標法、著作人格權法所享有之現在與未來全球適用權利,以及其他類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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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G Suite 產品」
係指非屬「服務」之 Google 產品,但「使用者」可使用其「使用者帳戶」名稱和密碼登入這類產品。「非 G Suite 產品」列載於 https://www.google.com/support/a/bin/answer.py?hl=zh-TW&answer=181865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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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G Suite 產品條款」
係指位於 https://www.google.com/apps/intl/zh-TW/terms/additional_services.html 或 Google 所提供其他類似網址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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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通知地址」
係指「客戶」指定用於接收 Google 電子郵件通知的電子郵件地址。「客戶」得透過「管理控制台」變更這個電子郵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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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單網頁」
係指「客戶」完成申請「服務」手續的線上訂單網頁,包含:(i) 要訂購的「服務」;(ii)「費用」;(iii)「使用者帳戶」的數量與「原始服務效期」;(iv) 適用的付款方式,以及 (v)「客戶網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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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開始日」
係指 Google 開始向「客戶」提供「服務」之日,且除非合約雙方另有約定,否則這個日期不得晚於 Google 收到已完成「訂單網頁」後一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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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網頁」
係指向「使用者」顯示「服務」的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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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
係指 Google 提供的適用的「G Suite 核心服務」(例如,G Suite Premier Edition 或 G Suite for Business 和 G Suite 保管箱),由「客戶」依本「合約」使用。「服務」列載於 https://www.google.com/a/help/intl/zh-TW/users/user_features.html 或 Goog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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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效期」
係指「初始服務效期」,以及適用「服務」的所有續約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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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A」
係指「服務等級協議」,位於 https://www.google.com/a/help/intl/zh-TW/admins/sla.html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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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
係指立即中止「服務」本身或「服務」附帶之任何元件的存取權限,不讓「使用者」繼續使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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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
係指任何稅金、關稅、或 (除 Google 之所得稅外) 與銷售「服務」相關之賦稅,包括任何相關罰金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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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
係指「合約」效期,從「生效日」開始,持續至 (i) 最後一期「服務效期」結束,或 (ii)「合約」依本文規定終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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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要求」
係指由第三方提出,欲取得「使用者」對「服務」使用情形相關紀錄之要求。「第三方要求」可為合法的搜索令、法院命令、傳票、其他有效法律命令,或「使用者」允許揭露資訊的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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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S」
係指 Google 依《TSS 規範》在「效期」內對「管理員」提供之技術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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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S 規範》
係指當時適用於「服務」的有效 Google 技術支援服務規範。《TSS 規範》位於 https://www.google.com/a/help/intl/zh-TW/admins/tssg.html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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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條款」
係指「合理使用政策」、「SLA」和《TSS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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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