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 G Suite for Education 授權協議 (以下稱「協議」) 由 Google 公司 (以下稱「Google」) 及訂購協議文件中所載明之客戶 (以下稱「客戶」) 共同訂立。當「客戶」點選下方的 [我接受] 按鈕後,本協議即刻生效。如適用,協議簽訂日期即為 (「生效日」)。如您代表「客戶」接受本「協議」,即表示您做出以下聲明及保證:(i) 您已獲得完整法律授權,可約束您的雇主或相關方履行這些條款及細則;(ii) 您已經詳閱並瞭解本「協議」;以及 (iii) 您代表委託方同意本「協議」之各項條款。如果您不具備約束您客戶或相關實體的法律授權,則請勿點擊下方的 [我接受] 按鈕 (如為書面協議,則請勿簽署本「協議」)。本「協議」旨在規範「客戶」存取及使用「服務」之相關行為,並自「生效日」起生效。
- 1. 服務。
- 1.1 設施與資料轉移。所有用於儲存及處理「客戶資料」之設施均符合合理的安全標準,且該標準不低於 Google 用於儲存及處理該公司類似資訊之設施的安全標準。Google 採用之系統與程序符合一般業界標準或更高標準,目的在確保「客戶資料」之安全性與機密性,避免「客戶資料」之安全性或完整性遭受可預期的威脅與危險,並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擅自存取或使用「客戶資料」。為提供「服務」,Google 得將「客戶資料」傳輸到美國或其他 Google 或其代理商設有相關設施之國家/地區,並進行儲存及處理。使用「服務」即表示「客戶」同意「客戶資料」之傳輸、處理及存放方式。
- 1.2 更新與修訂。
- a. 服務更新。 Google 得隨時在符合業界實務做法之範圍內,針對本「服務」進行相關更新。Google 對「服務」進行重大更新時將通知「客戶」,但前提是「客戶」必須向 Google 訂閱這類異動資訊。
- b. 網頁條款修訂。 Google 得隨時就「網頁條款」進行符合業界實務做法之相關修訂。Google 對「網頁條款」進行重大修訂時,將傳送電子郵件通知至「客戶」的「電子郵件通知地址」,或於「管理控制台」通知「客戶」。如該等修訂會對「客戶」造成重大負面影響,致使「客戶」不同意接受該項修訂,「客戶」必須於收到修訂通知的 30 天內透過「說明中心」通知 Google。如果「客戶」按照規定通知 Google,則在原本「效期」結束以前,「客戶」將持續受修訂前之原有條款約束。「服務」進行續約時,應以 Google 屆時所採用「網頁條款」做為續約依據。
- 1.3 別名。「客戶」全權負責監控、回應並處理送到客戶網域別名為「abuse」及「postmaster」的電子郵件。不過 Google 可能會監控送到這些客戶網域別名的電子郵件,以判斷「服務」是否遭到濫用。
- 1.4 廣告。Google 不會在「服務」中放送「廣告」,或將「客戶資料」用於「廣告」目的。
- 1.5 使用者帳戶。「客戶」可以下列方式申請使用者帳戶:(i) 從「管理控制台」中線上申請使用;或 (ii) 在「服務啟用日」後,直接聯繫 Google 技術支援人員。客戶可隨時透過「管理控制台」來暫停或刪除使用者帳戶。
- 1.6 G Suite 保管箱。如果「客戶」購買 G Suite 保管箱,即適用於下列附加條款:
- a. 保留。「客戶」指定之保留期間過後,Google 即無任何義務繼續保留任何已封存之「客戶資料」(訴訟保留有關資料除外)。如果「客戶」不續購 G Suite 保管箱,Google 將無義務保留任何封存之「客戶資料」。
- b. 初次購買 G Suite 保管箱。初次購買 G Suite 保管箱之當下,即表示「客戶」同意為其所有擁有 G Suite for Education 使用者帳戶之教職員購買 G Suite 保管箱使用者帳戶。「客戶」可免費使用 G Suite 保管箱學生版及校友版。
- c. 額外教職員使用者帳戶。「客戶」在初次購買 G Suite 保管箱後,若在客戶服務條款期間加購比初次購買量多至少 20% 以上的教職員使用者帳戶時,則表示「客戶」同意為這類額外使用者帳戶購買 G Suite 保管箱。此外,在每年的計費起始日,「客戶」同意於目前 G Suite 保管箱服務期限內為其先前購買之教職員使用者超額使用的帳戶額外添購 G Suite 保管箱。
- 1.7 隱私權聲明。《G Suite for Education 隱私權聲明》旨在規範 Google 收集及使用「客戶」或「使用者」資訊的方式。
- 2. 客戶責任。
- 2.1 使用許可。服務僅限下列可使用:(a) 非營利教育機構及 (b) 其他非營利實體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定義 )。
- 2.2 規範之遵循「客戶」使用服務時須遵循「使用限制政策」之各項規定。Google 得隨時為「服務」提供新的應用程式功能,「客戶」可能必須同意附加條款,才能使用這類功能。此外,Google 將依《非 G Suite 產品條款》及適用之 Google 特定產品服務條款之規定,對「客戶」及其「使用者」提供其他 (本「服務」以外) 之「非 G Suite 產品」。如果「客戶」無意啟用任何「非 G Suite 產品」,隨時均可透過「管理控制台」啟用或停用這類產品。
- 2.3 客戶服務管理。「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一位或以上,可以存取管理帳戶以及管理使用者帳戶的管理員。「客戶」必須負責以下事項:(a) 維護密碼與「管理員帳戶」之機密性;(b) 指定獲得授權可存取「管理員帳戶」之個人;以及 (c) 確保與「管理員帳戶」相關之所有活動均符合「協議」所闡述之條款。「客戶」同意 Google 僅負責處理資料,不會介入「客戶」對於「服務」的內部管理工作。
- 2.4 使用者許可。「客戶」的管理員可能具有相關權限,可存取、監控、使用或揭露使用者帳戶中的各項資料「客戶」必須取得並保存所有必備的「使用者」許可,這是為了:(i) 讓「客戶」能夠存取、監控、使用或揭露這類資料,也使 Google 得以提供相關功能,允許「客戶」進行上述作業,以及 (ii) 讓 Google 能夠提供本「服務」。
- 2.5 家長同意書。根據下方第 10.1 條規定,客戶必須遵守 1998 年實施的「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包括取得家長同意後),才能在客戶允許使用者存取的服務或非 G Suite 產品中收集使用者的個人資料。客戶也必須徵求家長同意,才能讓未滿 18 歲的使用者使用非 G Suite 產品。
- 2.6 未授權的使用行為。「客戶」應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避免出現有人未經授權逕自使用本「服務」,一旦發現則應終止這類使用行為。如果「客戶」發現有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或存取本「服務」,應儘速通報 Google。
- 2.7 使用限制。未經 Google 明確書面許可,「客戶」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並必須以符合業界實務的方式盡力確保第三方不致:(a) 將「服務」出售、轉售、租賃給第三方,或從事功用相同之活動 (除非本「協議」明確授權);(b) 嘗試對「服務」或其任何元件進行逆向工程;(c) 嘗試透過使用或存取「服務」,建立替代或類似服務;(d) 將「服務」用於「高風險活動」;或 (e) 使用「服務」儲存或傳輸任何受到「出口管制法律」規範之「客戶資料」。「客戶」應自行負責遵守任何可適用之 HIPAA 規定。
- 2.8 第三方要求。「客戶」必須負責回應「第三方要求」。Google 應在法律和「第三方要求」條款允許的最大限度內:(a) 立即通知「客戶」已收到「第三方要求」;(b) 遵照「客戶」就其盡力抗辯「第三方要求」所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 (c) 將「客戶」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之資訊或工具提供給「客戶」。「客戶」應先自行試圖取得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之資訊,僅於無法透過合理方式取得這類資訊時,才能與 Google 聯絡。
- 3. 付款。任何「服務」如經由付費購買使用,則該「服務」適用於本協議第 3 節條款。
- 3.1 付款。月結單開立後的第 30
天為所有費用的付款日。除非於訂單中另行指示,否則所有應付款項皆以美金計算。以電匯支付應付帳款時,應附上以下資訊:
銀行名稱: 美國匯款 (ABA) 代碼: 帳戶號碼: Wells Fargo Bank
Palo Alto, California USA121000248
Google 公司4375669785 - 3.2 滯納款項。滯納款項需支付每個月 1.5% 的滯納利息 (或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 ),滯納利息從應付而未付日期起結算至全額繳清日期止。就 Google 因為催收滯納金額而產生之任何合理費用 (包括律師費),「客戶」必須承擔全部責任,除非這類滯納金額係 Google 本身帳務錯誤導致。
- 3.3 訂購單。
- a. 需要訂購單。若「客戶」需要索取具有訂購單號之月結單,「客戶」需通知 Google 並先行發出訂購單給 Google。「客戶」若需訂購單,但卻無法先行提供訂購單給 Google,則 Google 將無義務提供此項服務直至 Google 收到訂購單為止。訂購單上所載任何條款及細則皆不適用於本「協議」,且皆應視為無效。
- b. 不需訂購單。若「客戶」不需索取具有訂購單號之月結單,則「客戶」可利用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告知 Google 放棄訂購單之意願。若「客戶」放棄訂購單要求,即表示:(a) Google 發出月結單給「客戶」時不需附上訂購單;(b)「客戶」同意在不索取訂購單的情況下支付月結單費用。
- 3.4 賦稅。「客戶」需自行負擔「賦稅」,且「客戶」支付 Google 服務費用時不得逕自扣除任何「賦稅」。如果 Google 有義務收取並支付「賦稅」,將開立「賦稅」月結單給「客戶」,除非「客戶」提供 Google 經相關稅捐機關認可的有效免稅證明。如「客戶」需依法從支付給 Google 的款項中預扣任何「賦稅」,則須提供 Google 正式賦稅收據或其他適當文件,以證明預扣稅額之正當性。
- 3.5 月結單之爭議。任何有關月結單之爭議,必須於月結單到期日前提出。如果雙方確認有特定的帳單錯誤應歸責於 Google,Google 將給予一份載明該月結單之錯誤數額明細的額度通知單,而不再另行開立正確的月結單。如果有爭議的月結單尚未支付,Google 將會依該額度通知單金額折抵該月結單,而「客戶」需負責支付有爭議的月結單所剩餘之應付金額。
- 3.1 付款。月結單開立後的第 30
天為所有費用的付款日。除非於訂單中另行指示,否則所有應付款項皆以美金計算。以電匯支付應付帳款時,應附上以下資訊:
- 4. 計價費率。任何服務如經由付費購買使用,則該服務適用於本協議第 4 節條款。計費起始日當天起,Google 會將以下各項服務費用以月結單方式寄送給「客戶」:預付月費、年費或初始期限費用 (如適用)。上述各項將於訂單中列出。
- 5. 技術支援服務。
- 5.1 客戶技術支援服務。 「使用者」或第三方提出與「客戶」或「使用者」使用本「服務」的相關問題和申訴時,「客戶」必須負責回應,且所需費用應由「客戶」自行負責。「客戶」必須以符合業界實務的方式盡力解決支援問題,再將無法解決的問題轉交 Google 處理。
- 5.2 Google 技術支援服務。當「客戶」無法解決以上所述之技術支援問題時,可依據《TSS 準則》將該問題回報給 Google。Google 將根據《TSS 準則》為「客戶」提供技術支援服務。
- 6. 停權。
- 6.1 使用者帳戶遭 Google 停權。 若有任何使用者違反本協議且遭 Google 察覺,則 Google 可要求「客戶」將特定使用者帳號暫停使用。如果「客戶」並未遵循 Google「暫停」相關「使用者帳戶」之要求,則 Google 得予以「停權」。Google 執行「停權」之時間應持續至其認為相關「使用者」已確實更正導致「停權」之違約行為為止。
- 6.2 緊急安全問題。如有任何緊急安全問題疑慮,Google 會自動採取「停權」措施,以阻絕違規的使用行為,此一措施不受上述條款影響。「停權」的範圍與時間應以防止或終止「緊急安全性問題」所需的最小範圍與最短時間為限。如果 Google 未預先通知「客戶」即對其「使用者帳戶」進行「停權」,則「客戶」得要求 Google 於合理的時間內,告知「停權」的原因。
- 7. 機密資訊。
- 7.1 義務。 協議雙方將 (a) 保護另一方之「機密資訊」,相關標準應與其保護本身「機密資訊」的標準相同;且 (b) 不得揭露「機密資訊」予任何人,除非對方是必須得知「機密資訊」且已書面同意維護資訊機密性之「關係企業」、員工與代理商。協議雙方 (以及所有收受「機密資訊」之關係企業、員工與代理商) 僅能在行使本「協議」之權利、履行其義務時使用「機密資訊」,且必須以合理注意程度保護「機密資訊」。協議雙方必須各自為其「關係機構」、員工或代理商違反本節條款之所有行為負責。
- 7.2 例外。「機密資訊」不包括:(a) 收受者已知悉之資訊;(b) 非因收受者之過失而成為公開訊息之資訊;(c) 由收受者獨立開發之資訊;或 (d) 由另一方正當提供給收受者之資訊。
- 7.3 必要之揭露。協議雙方僅得於依法可允許且法律有所要求後,揭露屬於另一方之「機密資訊」:(a) 以符合業界實務的方式盡力通知另一方;並 (b) 給予另一方質疑此揭露要求之機會。
- 7.4 家庭教育權利和隱私法案。 協議雙方知悉 (a) 教育記錄資料中所包含的「客戶」資料可能包含受到家庭教育權利和隱私法案 (「家庭教育權利和隱私法案記錄」) 管制的可辨識個人資訊,且 (b) 當「客戶」資料包含家庭教育權利和隱私法案記錄的範圍內時,Google 即被視為「正式學校 」( 該詞於家庭教育權利和隱私法案及其實施條例中使用 ) 且將遵守家庭教育權利和隱私法案之規定。
- 8. 智慧財產權;品牌特徵。
- 8.1 智慧財產權。 除非本文明確規定,否則本「協議」並不以默示或其他方式,授予協議雙方對彼此之內容或智慧財產之任何權利。於協議雙方之間,「客戶」擁有「客戶資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Google 則擁有「服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
- 8.2 品牌特徵之顯示。 Google 可能於「服務網頁」之指定區域,顯示經「客戶」授權 (當「客戶」將「品牌特徵」上載至「服務」時,即表示進行授權) 之「客戶品牌特徵」。「客戶」得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品牌特徵」之使用方式。Google 亦能於「服務網頁」顯示「Google 品牌特徵」,以表明本「服務」係由 Google 提供。任一方均不得在未獲得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逾越本「協議」允許之限度並顯示或使用另一方「品牌特徵」。
- 8.3 品牌特徵限制。使用任一方之「品牌特徵」應符合持有該項智慧財產權之一方利益。任一方皆得撤銷另一方依本「協議」規定使用其「品牌特徵」之權利,惟應提供書面通知及合理期間,讓另一方停止使用其「品牌特徵」。
- 9. 公關宣傳。「客戶」同意 Google 得將「客戶」的名稱或「品牌特徵」納入 Google 於線上公佈或宣傳資料中所含的客戶名單內。「客戶」亦同意 Google 得在言辭中將「客戶」稱為受本「協議」規範之 Google 產品或服務的「客戶」。本節規定不得違反第 8.3 條之規定。
- 10. 聲明、擔保與免責聲明。
- 10.1 聲明與擔保。 任一方皆有完全的權力及職權行使本「協議」。協議雙方均擔保將遵守所有適用於規範「服務」提供或使用方式之法律與法規 (包括適用的安全性違反通知法)。Google 保證將按照適用之 SLA 提供服務。客戶需同意自行負責並遵守於 1998 年實施的「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包含 (但不限於) 取得家長同意後,收集學生個人資料以用於姿ㄌㄧ配置及「客戶」及使用者之服務使用。
- 10.2 免責聲明。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協議雙方均不做任何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形式之擔保,包括 (但不限於) 商業適售性、特定用途適用性以及未侵權之擔保。對於透過「服務」發佈之任何內容或資訊,Google 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瞭解「服務」並非電話式的服務,且「服務」不可用於撥打或接聽電話,包括緊急服務電話和公開轉接的電話網路。
- 11. 效期及費用。
- 11.1 協議效期。本協議在效期之內皆視為有效。
- 11.2 「服務效期」之確立與「服務效期」期間內之購買規定。Google 將於「服務效期」內為「客戶」提供「服務」。除非雙方另有其他書面協議,否則任何「服務效期」內購買之「使用者帳戶」,應具有相對比例之有效使用期間,直到「服務效期」最後一天為止。
- 11.3 自動續訂。在各服務期間的後期 (且所有先前付款使用的使用者帳戶) 將會自動續訂額外 12 個月的服務期限。如有任一方不願服務續約,則需在當期協議到期 15 天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這項不續約通知將於當期「服務效期」結束起生效。
- 11.4 費用。在效期初期,Google 不會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 (G Suite 保管箱或付費空間除外)。雙方訂立書面協議後,(a) Google 可能在效期初期過後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且 (b) Google 可針對付費版之「服務」,或由 Google 在「服務」中新增之可選功能或加強功能,向「客戶」收取相關費用 (例如 G Suite 保管箱或付費儲存空間)。
- 11.5 服務使用。「客戶」沒有義務使用服務,且可於任何時間及理由 (或無理由) 停止使用服務。
- 11.6 費率調整。 「客戶」已付費購買的服務,Google 可於服務期間內、且接續服務期限開始至少 30 天前以書面通知「客戶」費率更改 (可能以電子郵件通知)。
- 12. 終止。
- 12.1 因違規行為而終止。如發生下列情事,任一方得暫停履行或終止本「協議」:(i) 另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之條款,且未於收到書面通知之三十天內更正其違規行為;(ii) 另一方中止商業運作,或是正在進行破產訴訟,且無法於九十天內撤銷訴訟;或是 (iii) 另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三次以上,無論是否已更正其違規行為。
- 12.2 其他終止。「客戶」可因任何理由 (或無理由) 於 30 天前以書面通知 Google 終止本協議。不過「客戶」仍有義務繼續支付先前購買且仍在服務期間之剩餘服務期間之費用。
- 12.3 終止之效力。如果本「協議」終止,則:(i) 除本節明定之外,任一方授予另一方之權利皆立即消滅;(ii) Google 應讓「客戶」或「轉銷商」可在符合業界實務的期間內存取並匯出「客戶資料」,並依 Google 當時的相關「服務」費率收費;(iii) 在符合業界實務的期間之後,Google 將移除現役伺服器上的「客戶資料」參照指標,並逐漸覆寫其資料,最終達成刪除資料之結果;以及 (iv) 收到要求時,協議雙方皆應以符合業界實務的方式盡力歸還或銷毀另一方之其他所有「機密資訊」。
- 13. 保障。
- 13.1 Google 賠償責任。對於因下述第三方索賠而使「客戶」招致之所有賠償、損害或費用 (包括和解費用與合理的律師費用),Google 必須為「客戶」進行補償與抗辯,並使其不致遭受損失:就 Google 為提供本「服務」所採用之技術,及 Google「品牌特徵」侵權盜用第三方專利、著作權、商業機密或商標之行為所提出之索賠。除上述事項之外,對於:(i) 使用經過修改之「服務」或「Google 品牌特徵」之行為,或是將本「服務」或「Google 品牌特徵」與其他非 Google 提供之內容加以混用之行為;以及 (ii) 任何由「客戶」、「使用者」或第三方提供之內容、資訊或資料,Google 毋須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
- 13.2 可能的侵權行為。
- a. 修正、取代或修改。如果 Google 合理認為「服務」侵害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則 Google 必須:(a) 取得相關權利提供「客戶」繼續使用「服務」,並自行負擔所需費用;(b) 提供未侵權且具備類似功能之替代服務;或是 (c) 修改「服務」,使其不再侵權。
- (b) 暫停或終止。 如 Google 認為上述各選項之成本不符實務上之比例原則,則 Google 得暫停或終止「客戶」使用受影響之「服務」。如果 Google 終止受影響的「服務」,Google 將針對終止後的「服務」期間,在適用形況下按比例退還「客戶」實際支付的「費用」。
- 13.3 一般性。「客戶」應即時通知 Google 所要求的主張,並與 Google 合作提出有關索償之抗辯。 Google 有完整的抗辯主導權與權限,惟:(a) 當和解要求尋求補償之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或付款時,其必須事先提供書面許可,且該份許可不得遭到不合理地扣留或延遲;以及 (b) 另一方律師團得加入抗辯,所需費用由另一方自行負擔。上述賠償事項為本「協議」就「客戶」違反 Google 第三方「智慧財產權」之行為闡述中,可獲得的唯一救濟方式。
- 14. 責任限制。
- 14.1 間接責任限制。據本「協議」規定,雙方無需就收益損失或任何間接性、特殊性、附隨性、衍生性、懲罰性或懲戒性損害,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即使該方已知悉或應知悉該等損害之可能性,且即使無法對直接損害進行補救亦然。
- 14.2 償付金額限制。 依據本協議,任一方不得要求超過以下之金額限制:(I) 1 千美元或 (II) 「客戶」在事件發生前 12 個月內依此協議支付於 Google 之金額。
- 14.3 責任限制例外。責任限制條款適用於相關法律所允許的最大範圍,但不適用於違反保密義務之行為、侵犯他方「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或賠償義務。
- 15. 其他。
- 15.1 通知。除非另行指定,否則遵循下列規定:(a) 所有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寄送至另一方的法律部門與主要聯絡窗口,且 (b) 所有通知在下列情況將視為成功送達:(i) 透過專人或隔夜投遞並收到書面收據之證明,或透過無收據證明之郵件投遞;或是 (ii) 透過傳真或電子郵件投遞,並收到自動產生之收據或電子紀錄之證明。
- 15.2 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許可,協議雙方均不得各自轉讓或轉移本「協議」之任何部分,除非受讓方是協議方之關係企業,惟:(a) 受讓方必須書面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之約束;(b) 轉讓方同意就轉讓之前所引致之協議義務,繼續承擔責任。任何其他轉移或轉讓之嘗試均屬無效。任何其他嘗試轉移或轉讓之行為均屬無效。
- 14.3 控制權之異動。控制權發生異動時 (例如透過股票買賣、併購或其他形式之公司交易):(a) 經歷控制權異動的一方必須於三十天內,提供書面通知予另一方;而 (b) 另一方得於控制權異動時開始至收到 (a) 款所規定之書面通知的三十天內,立即終止本「協議」。
- 15.4 不可抗力。協議雙方就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因素 (例如天災、戰爭或恐怖主義行為、暴動、勞資條件、政府行為與網際網路系統障礙) 所造成之不當結果,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 14.5 不構成拋棄權利。即使無法執行本「協議」任何規定,亦不構成拋棄任何權利。
- 14.6 協議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無法執行,本「協議」的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整之效果及效力。
- 15.7 無代理關係。協議雙方各為獨立立約人,本「協議」未在雙方之間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 14.8 無第三方受益人。本「協議」無任何第三方受益人。
- 15.9 衡平救濟。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均不限制任一方尋求衡平救濟。
- 15.10 準據法。
- a. 市、郡、州政府實體。如果「客戶」為市、郡、州政府實體,則雙方同意不對準據法及法庭地點提出任何要求。
- b. 所有其他實體。如「客戶」為非隸屬於 15.10(a) 條中所規範之實體時,則適用於以下條例:本協議受加州法律規範,但不包含州政府所選擇的法律規範。協議雙方同意服從位於加州聖克萊拉郡的法院之專屬管轄權,解決任何因為本「協議」而引致之爭議。
- 14.11 修正。所有修正均須透過書面形式明確說明其針對本「協議」之修正。
- 15.12 協議期滿或終止後仍為有效之權利與義務。下列之章節條例,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後仍有效:7 (機密資訊)、8.1 (智慧財產權)、12.3 (終止之效力)、13 (保障)、14 (責任限制)、15 (其他) 以及16 (定義)。
- 15.13 完整協議。本「協議」及所提述之所有文件,均構成協議雙方就協議標的之完整協議,且其效力優於雙方就該標的達成之任何先前或並存之協議。若客戶在相同議題下,以登入使用服務提供類似的協議,則由此協議為主並取代該協議。本「協議」所參照之網址所列條款亦透過參照方式納入協議內容中。
- 15.14 衝突條款之解釋。倘若構成本「協議」之各項文件之間有所衝突,如有訂單則以訂單所載明之內容為準,「協議」之效力次高,再次者為一般網頁條款。
- 15.15 複本。一旦雙方履行相關訂單,亦或簽署本「協議」複本,協議即告成立。上開協議複本包括傳真、PDF 或其他電子文件,所有複本構成同一文據。
- 16. 定義。
- 「合理使用政策」係指 https://www.google.com/apps/intl/zh-TW/terms/use_policy.html 或由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上可供使用之「服務」的合理使用政策。
- 「管理員帳戶」係指由 Google 提供予「客戶」,或由「客戶」提供予「轉銷商」之管理帳戶,以便管理本「服務」。使用「管理員帳戶」時必須輸入密碼,而 Google 會告知「客戶」該帳戶之密碼為何。
- 「管理控制台」係指由 Google 提供給「客戶」的線上工具,具有報表功能及其他管理功能。
- 「管理員」係指由「客戶」指定的技術人員,負責代表「客戶」管理「服務」以供「使用者」使用。
- 「廣告」係指 Google 向「使用者」顯示的線上廣告,不包括「客戶」選擇與本「服務」搭配使用的其他廣告產品 (例如 Google AdSense) 所提供的廣告。
- 「聯盟夥伴」係指直接或間接控管一方、受一方直接或間接控管,或與一方共同受控管的實體。
- 「協議」係指此 G Suite for Education 授權協議本身,或此協議與其附帶訂單之總稱。
- 「校友」係指「客戶」之畢業生或先前的學生。
- 「年費」係指於訂單所記載之「服務」衍生之年費 (如適用的話)。
- 「計費起始日」係指「客戶」開始支付 Google 服務費用的日期 (如適用的話)。
- 「品牌特徵」係指協議雙方各自擁有並隨時保有的營業名稱、商標、服務標章、標誌、網域名稱及其他獨特品牌特徵。
- 「機密資訊」係指由任一方依本「協議」向另一方揭露,且標示為機密或於各種情況下通常視為機密之資訊。「客戶資料」視為「客戶」的「機密資訊」。
- 「客戶資料」係指由「客戶」或「使用者」透過「服務」所提供、產生、傳輸或顯示之資料,包括電子郵件。
- 「客戶網域名稱」係指「客戶」所擁有或管理之網域名稱,與本「服務」搭配使用 (如訂單中所示)。「客戶」可逕自向子網域 (舉例來說,假設「客戶網域名稱」為「edu.com」,則子網域可以是「alumni.edu.com」) 提供「服務」,毋須事先取得 Google 書面核准。
- 「生效日」係指此份「協議」共同簽署日期。
- 「緊急安全問題」 係指 (a) 「客戶」違反可接受使用政策之規範使用服務,後果可能破壞:(i) 服務;(i) 其他「客戶」所使用的服務;或 (iii) Google 網路或提供服務使用的伺服器;或 (b) 未授權的第三方存取服務。
- 「使用者」係指經「客戶」允許使用「服務」之個人。
- 「使用者帳戶」係指「客戶」透過「服務」為「使用者」建立,並由 Google 代管之帳戶。
- 「出口管制法律」係指所有適用的出口和轉口管制法律及法規,包括:美國商務部維護的《出口管制法規》(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簡稱「 EAR 」)、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制處維護的貿易和經濟制裁,以及美國國務院維護的《國際武器交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簡稱「 ITAR 」)。
- 「費用」係指由 Google 依本「協議」向「客戶」所開立之「服務」(如果適用的話) 月結單金額。
- 「FERPA」係指「家庭教育權利和隱私法案」(20 U.S.C. 1232g) 及「家庭教育權利和隱私法案」(34 CFR Part 99),包括其增修條款及不定時修訂之部分。
- 「G Suite for Education 隱私權聲明」係指列載於 https://www.google.com/intl/zh-TW/work/apps/terms/education_privacy.html 或由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上之相關聲明。
- 「說明中心」係指 Google 說明中心,網址為 https://www.google.com/support/ 或由 Goog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 「高風險活動」係指可能因為本「服務」之使用或錯誤而導致死亡、人體傷害或環境損害之活動,例如核子設施、空中交通管理系統或維生系統之運作。
- 「HIPAA」係指 1996 年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可能不時修訂) 及其施行細則。
- 「智慧財產權」係指依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祕密法、商標法、著作人格權法所享有之現在與未來全球適用權利,以及其他類似權利。
- 「初始服務效期」係指從「服務開始日期」起算,延續至相關「服務」訂單 (如果有的話) 所載明的「目前服務效期」(自「帳單起始日」起算) 之期間。若無相關「服務」訂單,則以「生效日」開始起算一年之期間為「初始服務效期」。
- 「初始效期費用」係指初始服務效期內之服務費用,以訂單所列載之費用為準,不包含任何一次性費用。
- 「月費」係指於訂單所列載 (假設有) 之服務月費。
- 「非 G Suite 產品」係指非屬「服務」之 Google 產品,但「使用者」可使用其「使用者帳戶」名稱和密碼登入這類產品。「非 G Suite 產品」列載於 https://www.google.com/support/a/bin/answer.py?hl=zh-TW&answer=181865 或由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 「非 G Suite 產品條款」係指列載於 https://www.google.com/apps/intl/zh-TW/terms/additional_services.html 或 Google 不定期發佈之其他類似網址上的條款。
- 「電子郵件通知地址」係指「客戶」指定用於接收 Google 電子郵件通知的電子郵件地址。「客戶」得透過「管理控制台」變更這個電子郵件地址。
- 「訂單」係指由 Google 所提供之書面文件,指定「服務之客戶」在協議下購買 Google 服務之費用 (如有任何費用)。訂單內容包含:(i) 客戶簽名欄,或客戶及 Google 簽名欄;(ii) 適用的服務計費單位 (SKU);(iii) 費用 (視實際訂單有無費用而定);及 (iv) 任何使用者帳戶之數量與當期服務效期。
- 「訂購單」係指「客戶」發出的訂購單。
- 「服務」係指 Google 提供「客戶」依本「協議」所使用的下列服務:G Suite for Education 核心服務、Google Classroom 和 G Suite 保管箱服務 (如適用)。「服務」列載於 https://www.google.com/apps/intl/zh-TW/terms/user_features.html 或由 Goog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 「服務啟用日」係指 Google 開始讓「客戶」使用服務的日期。
- 「服務網頁」係指為「使用者」顯示本「服務」之網頁。
- 「服務效期」係指「初始服務效期」及其就相關服務之「續約效期」。
- 「SLA」係指「服務水準協議」,列載於 https://www.google.com/apps/intl/zh-TW/terms/sla.html 或由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 「教職員」係指被「客戶」所聘用的個人 (包括任何教職人員)。此外,任何在最近 12 個月內被「客戶」聘僱為教職員的學生或校友,一律符合本協議之教職員定義,不應再界定為「學生」或「校友」。
- 「學生」係指在最近 12 個月內在「客戶」所屬機構註冊上課之個人。
- 「停權」係指立即中止「服務」或「服務」元件 (如果有的話) 的存取權限,不讓「使用者」繼續使用「服務」。
- 「賦稅」係指任何與銷售「服務」相關之賦稅、關稅、或稅金(除 Google 之所得稅外),包括任何相關罰金或利息。
- 「效期」係指本「協議」之效期,從「生效日」開始,持續至 (i) 最後一期「服務效期」結束,或 (ii)「協議」依本文規定終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 「第三方要求」係指由第三方提出,欲取得「使用者」對「服務」使用情形相關紀錄之要求。「第三方要求」可為合法的搜索令、法院命令、傳票、其他有效法律命令,或「使用者」允許揭露其資訊的書面同意。
- 「TSS」係指 Google 依《TSS 準則》在「效期」內對「管理員」提供之技術支援服務。
- 《TSS 準則》係指當下適用於「服務」的有效 Google 技術支援服務準則,列載於 https://www.google.com/apps/intl/zh-TW/terms/tssg.html 或由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 「網頁條款」係指「使用限制政策」、「SLA」和《TSS 準則》。